??鐵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現將《鐵嶺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12月2日--2025年1月1日登陸鐵嶺市人民政府網(tieling.gov.cn),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意見可以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郵寄到鐵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請注明“關于對《鐵嶺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字樣。
??電? ? ? ? 話:024-74629551
??通訊地址:鐵嶺市凡河新區金沙江路28號
??郵政編碼:112000
??電子郵箱:tlszjjcgk01@163.com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主要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
??第三條本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處置、全過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組織
??編制全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統籌部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目標和總量控制指標,出臺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和綜合利用扶持政策。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負責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編制本地區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制定本地區建筑垃圾管理目標和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和落實本地區建筑垃圾全過程監管措施,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對建筑垃圾處置加強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支持建筑垃圾減排和資源化利用。
??第五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建筑垃圾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對建筑垃圾全過程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本領域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落實及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建筑垃圾行為;負責城市道路范圍內建筑垃圾運輸遺撒、泄漏和非法傾倒建筑垃圾行為的查處。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運輸車輛營運資質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的審核,依法查處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負責公路范圍內建筑垃圾運輸遺撒、泄漏和非法傾倒建筑垃圾行為的查處;負責對本領域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落實及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建筑垃圾行為。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建筑垃圾運輸時間和路線,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禁止、限制區域和時間通行及其它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領域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落實及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建筑垃圾行為;負責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等管理范圍內的建筑垃圾治理,依法查處非法傾倒建筑垃圾行為。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銜接,保障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用地需求,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含臨時)用地支持政策,配合開展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依法查處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非法用地行為;負責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林地、濕地、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保護地內的建筑垃圾治理,依法查處非法傾倒建筑垃圾行為。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依法實行核準制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格式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禁止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傾倒、拋撒、丟棄、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垃圾。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建筑垃圾處置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市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對建筑垃圾處置與服務行為進行信息化管理;依托衛星遙感、在線監控等現代科技手段,推進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監管和信息化溯源,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智能化、現代化水平。
??建筑垃圾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提供相關信息,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源頭管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義務,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和措施納入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文件以及相關合同文本,督促設計、施工單位具體落實。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的相關要求和措施落實情況納入監理范圍。
??第十條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要求如實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于開工前30日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內容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原備案部門。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工程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產生)》后,方可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進行處置,不得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
??核準文件中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原核準機關辦理核準變更。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核發情況共享給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筑垃圾處置臺賬,配備現場監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分類收集、及時清運建筑垃圾;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綠化等工程應當在施工結束四十八小時內,將現場建筑垃圾清運至消納場所;臨時貯存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不得影響周邊建(構)筑物、管網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的產生量、種類、清運工期、終端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現場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施
??工質量安全現場檢查的,應當將建筑垃圾備案情況和現場處置情況納入檢查范圍。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產生的裝修垃圾按照下列規定管理:
??(一)非居民裝飾裝修工程產生的裝修垃圾,由裝修工程施工單位負責處置;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裝修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按照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民委員會統一處置;
??(二)裝修施工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民委員會應當取得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產生)》后,委托經依法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對裝修垃圾進行清運,費用由裝修垃圾產生人承擔;
??(三)裝修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將裝修時間、地點、規模等信息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民委員會;
??(四)裝修單位或個人應當袋裝化、分類收集裝修垃圾,不得將裝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裝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收集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五)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并采取圍
??蔽和必要的防塵、防溢等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
??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監管工作;街道應當加強轄區內裝修垃圾管理,
??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委員會規范設置臨時堆放點;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居民按照規定投放裝修垃圾,勸阻、制止違法投放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運輸實行公司化、專業化運營,個人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單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從事貨運經營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查有關條件,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標準的全密閉運輸裝置或機械密閉裝置;
??(二)已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行駛記錄儀、裝卸記錄儀和分類運輸設備;
??(三)車身顏色統一,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志、編號及車牌放大字樣,按照規定安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專用頂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和個人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可以使用總質量2噸以下、符合上述條件的藍牌輕型自卸貨車進行運輸。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取得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運輸)》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核準文件中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原核準機關辦理核準變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進行運輸。
??第十七條運輸單位應當持《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運輸)》和《建筑垃圾運輸合同》,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通行證明,核定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材料后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流量、交通管理工作需要、企業交通安全管理等級以及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信息等,科學核定建筑垃圾運輸路線。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衛生、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時間。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由建筑垃圾產生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場所各持一聯,自運輸車輛離開施工現場時開始運轉,至運輸車輛到達預定消納場所時結束;聯單格式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垃圾運出施工現場前如實填寫聯單內容,經施工單位現場監管人員簽字確認后交由運輸單位隨車攜帶;消納場所現場監管人員應當認真核實聯單記載相關事項,簽字確認后將第一聯、第二聯交回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消納場所應當于每月月底前將聯單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消納場所發現實際接收的建筑垃圾與聯單記錄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承運建筑垃圾前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產生)》,不得承運未經核準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發現交運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的,有權要求托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有權拒絕運輸,并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不得超限、超載、超速;
??(二)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得運輸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
??(三)分類運輸建筑垃圾,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不得將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運輸;
??(四)密閉裝載運輸,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五)保持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專用頂燈正常工作,兩側車門
??標識、編號符合規范要求,車廂尾部放大車牌號碼規范、清晰、完整;
??(六)保持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行駛記錄儀、裝卸記錄儀正常使用;不得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消納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運營單位應當取得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處置)》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
??核準文件中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相關材料到原核準機關辦理核準變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消納場所受納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閑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運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消納處置協議的約定接收符合分類標準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污泥、河道疏浚底泥等非建筑垃圾;
??(二)按國家行業標準有關規定處置受納的建筑垃圾,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水、粉塵、噪聲等對環境的污染;
??(三)建立規范完整的建筑垃圾管理(生產)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處置方式、處理工藝、產出及產品流向等信息,并定期將臺賬報送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四)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為產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五)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社會監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發現受納的建筑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應當立即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不得隨意關閉;因場地飽和無法繼續消納的,應當在停止受納三十日前,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關閉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按照批復的封場計劃實施封場;因特殊情況需暫時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市鼓勵對建筑垃圾開展資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在產業、科技、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鼓勵建筑垃圾處置企業延伸產業鏈,全過程參與建設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與資源化利用各環節,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規?;?、高效化、一體化發展。
??鼓勵建設工程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政府投資以及國有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應當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核發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核準文件信息報送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辦理情況,制作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名錄和運輸企業名錄,并將垃圾消納場所名錄、運輸企業名錄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信息通過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供社會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除外)、消納場所和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將視頻監控系統、車輛自動識別系統、車貨稱重檢測、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終端設備和行駛記錄儀、裝卸記錄儀等技術檢測監控設備接入建筑垃圾管理與服務平臺,并實時傳送檢測監控信息。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運輸車輛、駕駛員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監督考核制度,促進建筑垃圾運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環境衛生、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交通、水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依法由有關綜合執法部門實施。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部門協作,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開展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執法機關應當將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一條建筑垃圾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工程渣土,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二)工程泥漿,是指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三)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管網等工程產生的棄料,包括混凝土、磚瓦、陶瓷、木材、玻璃、金屬、瀝青以及塑料等;
??(四)拆除垃圾,是指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產生的棄料,包括廢棄混凝土、磚瓦、瀝青等;
??(五)裝修垃圾,是指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包括混凝土、磚瓦、陶瓷、木材、玻璃、金屬、瀝青以及塑料等;
??(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是指用于轉運調配、利用、處置建筑垃圾的場所,包含轉運調配場、資源化利用(廠)場、堆填場以及填埋處置場;
??(七)資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經處理轉化為有用物質的方法;
??(八)“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建筑垃圾管理,鐵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牽頭起草了《鐵嶺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就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有力推進,包括鐵嶺市在內的國內很多地區出現了建筑垃圾大量產生與政府管理失范之間的矛盾,為有效加強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構建長效管理機制,提升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能力,解決建筑垃圾污染城市環境的問題,特編制《鐵嶺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過程
??市住建局組織相關業務科室對鐵嶺市各縣(市)區建筑垃圾管理、運輸、消納等情況進行了摸底調研,全面掌握全市工作實際,并廣泛收集相關資料,對相關上位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文件進行深入研究,總結借鑒省內外部分地區經驗和做法,同時認真征詢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經過反復修改并結合工作實際形成了本《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共八條(第一條至第八條),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建筑垃圾的界定、處置原則和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等內容;
??第二章源頭管理,共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建筑垃圾源頭管理責任、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產生)》的辦理規定、對施工單位處置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有關要求及裝修垃圾處置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運輸管理,共七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及車輛需具備的標準、要求以及相關運輸要求;
??第四章消納利用管理,共四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建筑垃圾處置場所規劃建設、運營規定以及資源化利用等內容;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七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明確了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公開制度、平臺監控要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秩序監督、部門聯合執法機制,規定了政府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不依法履行職責等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兩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明確了部分用語含義和辦法實施的具體時間、有效期。
??解讀單位:鐵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 讀? 人:王欣
??解讀人辦公室電話:024-74629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