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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鐵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鐵嶺市行政爭議調處化解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鐵嶺市人民政府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鐵嶺市人民檢察院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鐵嶺市行政爭議調處化解工作規則(試行)
??為持續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有效推進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良性互動,健全完善行政爭議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確保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鐵嶺市人民政府、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鐵嶺市人民檢察院聯合設立鐵嶺市行政爭議調處化解中心(以下簡稱調處化解中心)。調處化解中心設在鐵嶺市司法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行政爭議調處化解工作。
??第二條行政爭議調處化解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正高效,便民為民;
??(二)合法、自愿、合理;
??(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條調處化解中心的工作職責: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解釋、協調、勸導、組織協商等方式,在規定期限內引導行政爭議當事人與行政機關就爭議達成和解,實現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第四條調處化解中心的組織構成及職責:
??市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總體負責調處化解中心事務,負責組織、協調參與行政爭議調處化解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案件登記記錄,一案一檔。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調處化解中心各設一名聯絡員,負責參與調解及相關溝通銜接、督促落實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中、?。┲备?/span>單位(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為調處化解中心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行政爭議調處化解的第一責任人,原則上由其本人參與爭議調處化解工作,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委派本單位能夠承擔調處化解職責且熟悉相關業務的副職參加。對于重大、敏感及群體性行政爭議案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參與調處化解。
??各成員單位應指定專門聯絡員,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本部門、本系統及其歸口管理單位,積極參與行政爭議調處化解,確保工作順暢有序。
??第五條調處化解中心可辦理下列行政爭議:
??(一)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
??(二)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爭議;
??(三)政府特許經營協議、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等行政爭議;
??(四)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政爭議;
??(五)不動產登記行政爭議;
??(六)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
??(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在行政訴訟中一并解決的相關民事爭議;
??(八)行政行為一旦被確認違法或者撤銷,將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當事人人數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行政爭議;
??(十)行政執行案件;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
??歷史遺留的信訪問題不屬于調處化解中心辦理范圍。
??第六條對尚未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處化解中心辦理。當事人申請行政爭議協調化解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提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調處化解中心工作人員詳細記錄后,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調處化解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啟動調處化解程序;不符合條件的,做好解釋工作的同時,告知當事人通過法定途徑解決。
??啟動調處化解程序的,調處化解中心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確定參與調處化解的單位、調處的方式及時間、地點,并通知相關單位和當事人。
??參與調處化解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提前熟悉行政爭議情況,擬定化解方案,按時參與調處工作。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應提前書面告知調處化解中心并說明理由。
??正式開展調處化解工作之前,要核對當事人身份,向當事人釋明調處化解方式、流程和后果,并由當事人簽署同意調處化解確認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行政爭議得到化解的,應及時終結調處化解程序,并做好工作記錄及案卷的歸檔立卷;行政爭議未得到化解的,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第七條對已經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由立案庭立“訴前調”字案號,將行政爭議先行轉入調處化解中心辦理。調處化解程序依本規則第六條規定進行。
??行政爭議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化解的,終結調處化解程序,轉由人民法院立案庭依照行政訴訟程序依法處理。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存在可調處化解情形的,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案件轉至調處化解中心處理,調處期間不計入案件審理期限。
??經調處達成化解協議的,原告可以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可根據化解協議制作行政調解書;不宜制作行政調解書的,告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撤訴的,依法裁判。
??在調處化解期限內未能化解的,終止調處,人民法院應及時恢復對案件的審理。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行政訴訟申請監督案件過程中,認為案件存在可調處化解情形的,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案件轉至調處化解中心處理,調處期間不計入案件審查期限。
??經調處達成化解協議的,申請人可以撤回監督申請。申請人不撤回監督申請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處理結果。
??在調處化解期限內未能化解的,終止調處,人民檢察院應及時恢復對案件的審查。
??第十條當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向調處化解中心提出申請。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協助當事人參與行政爭議調處化解工作。
??第十一條當事人本人應當參加行政爭議調處化解。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調處化解。
??當事人人數超過十名的,應當推選二至五名代表人參加調處化解,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調處化解。
??第十二條行政爭議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處化解。調處化解內容涉及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終止調處。
??第十三條調處化解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解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厘清事實、辨明是非,促成爭議調處化解。
??調處化解人員應當加強對重大、敏感及群體性行政爭議的風險評估和調處化解,特別是對涉及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爭議,要加大調處力度,爭取實質性化解。
??第十四條行政爭議調處化解案件應當自行政爭議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處期限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處:
??(一)在調處化解期限內不能達成和解的;
??(二)一方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調處的;
??(三)一方當事人要求終止調處化解的;
??(四)與化解方案差距過大,難以化解的;
??(五)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主體的;
??(六)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十六條行政爭議調處化解期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內。
??第十七條調處化解中心應制作調處化解工作記錄,記錄應載明調處化解申請人、爭議內容、參與化解行政機關及人員、調處化解過程及結果等。
??調處化解中心對當事人的申請材料、同意調處化解確認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及調處化解工作記錄等留檔保存。行政復議調解案件資料由行政復議機構保存。
??調處化解工作記錄不對外公開。
??第十八條有關民事糾紛經調處化解中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且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受案范圍,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有管理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九條調處化解中心應積極調動各方力量參與調處化解工作,必要時可邀請人大、政協、群團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共同參與。
??第二十條因引發行政爭議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不積極推進調處化解工作,致使行政爭議未能調處化解,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人民法院向其單位或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行政爭議調處化解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存在違法情形的,調處化解中心應向行政機關及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發送建議書、意見書,相關單位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限期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立案前調解程序依本規則第六條規定進行。已經進入行政復議程序的行政爭議調處化解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行政爭議,爭議雙方申請通過調處化解中心協調化解的,調處化解中心可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十五條行政爭議調處化解過程中當事人有違法阻撓調處化解工作等妨礙機關辦公秩序行為的,由調處化解中心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調處化解過程中發現其他違法犯罪線索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調處化解工作中引發的信訪事項,由引發行政爭議的行政機關履行信訪主體責任。
??第二十七條調處化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為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做好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遼寧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鐵嶺市行政爭議調處化解工作規則》,并已征詢市檢察院、市法院的意見,通過了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二、主要任務及目標
??(一)從源頭預防爭議
??本《規則》的實施有利于減少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有利于定期對行政爭議高發領域進行研判和預警,提前介入處理,遏制爭議擴散。同時,對行政機關進行普法教育,增強其自我糾錯能力和法治理念。進一步提升全市的行政法律知識推廣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養,減少因誤解引起的爭議。
??(二)加強府院聯動
??通過搭建行政爭議化解平臺,由檢察院、法院和政府共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多元化解機制,提高化解工作專業性和效率。形成完善信息共享平臺,使各環節銜接順暢、協調有序。
??(三)實質化解爭議
??建立和完善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為爭議雙方提供平臺,促進調解和和解。充分聽取各方陳述,澄清事實,解釋規則,努力達成調解協議。創新運用多種方法推動爭議的源頭預防和化解。
??三、工作重點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強化調解在行政復議中的運用,完善了行政復議調解制度,本《規定》通過搭建行政爭議化解平臺,協調整合行政資源參與調解,增強與司法機關共同推進行政爭議源頭治理合力,形成程序銜接、優勢互補、協同配合的行政爭議化解機制。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切實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工作。
??四、名詞解釋
??楓橋經驗:20世紀60年代初,由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干部群眾創造的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治理經驗。
??行政給付:行政主體依法向特定的相對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賦予其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檢察監督:通過檢查意見或建議等方式,對行政訴訟活動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確保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行政權,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歸口管理單位:按照特定的職責范圍和管理權限,對某一類事務進行統一管理和協調的單位。如工傷認定類行政糾紛歸口管理單位為鐵嶺市人社局。
??五、聯系方式
??聯系部門:鐵嶺市司法局復議應訴科,聯系人:王奕堯,
??聯系電話:74998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