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鐵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28日
《鐵嶺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業經2011年10月19日鐵嶺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鐵嶺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署頒布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都應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市、縣兩級政府審計機關負責對本級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審計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屬于下級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但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下級審計機關依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實施審計的,審計結果應報送授權的審計機關審定。
市、縣兩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含中央、省補助資金、配套資金及各種捐款)、政府舉借債務籌措資金等財政資金的項目;末全部使用財政資金,但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的項目;使用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本級政府負責保障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所需經費。
第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年度政府建設項目計劃抄送同級審計機關;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應在投資評審結束后,將評審結論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財政鄯門未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審計機關也可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根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ㄒ唬┞男谢窘ㄔO程序情況;
?。ǘ┩顿Y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ㄈ╉椖拷ㄔO管理情況;
?。ㄋ模┯嘘P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ㄎ澹┕こ藤|量情況;
?。┰O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ㄆ撸┩恋乩煤驼鞯夭疬w情況;
?。ò耍┉h境保護情況;
?。ň牛┕こ淘靸r情況;
?。ㄊ┩顿Y績效情況;
?。ㄊ唬┢渌枰攸c審計的內容。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約定按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撥付工程款,并留足質量保證金,防止超撥或少撥。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提高工程造價審計質量,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和供貨等單位據實結算。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審計結果作為建設單位支付結算款項及建設項目竣工后,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竣工決算審計后,可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有關部門可批準財務決算。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并將審計結果抄送本級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本級政府批準后,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職權范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職權范圍內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并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拒絕、阻礙審計工作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依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等處分;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撟骷?,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ǘ╇[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ㄈ┟髦c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ㄎ澹┯衅渌`法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本辦法有效期五年。